月份:2020年11月

高空抛物获刑三年!物业可以做哪些反制措施?

江苏无锡的蒋某因工作不顺心,将水桶、杠铃、花盆从18楼扔下,砸坏两辆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近日,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据最高法相关意见,对故意高空坠物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现如今,城市高楼大厦林立,高空抛物致死致伤等案件频频发生,给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威胁。像江苏无锡蒋某这样高空抛物行为,如果不从重加以严惩,就很难遏制。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属于咎由自取。这起高空抛物被判3年案例,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严治同时还必须采取措施严防,才能保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

近年来,高空抛物现象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此类案件违法成本较低,然而,被害人往往找不到肇事责任人,维权成本非常高。即便最终找到了肇事的责任人,一般仅承担民事赔偿而已。而大多数的高空抛物行为,并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或他人财产损失,也就谈不上民事赔偿了。如此状况,在侥幸心理作用下,少数文明素质较低或有随手抛物恶习的人,就收不回高空抛物的“黑手”。由于高空抛物一旦砸中行人非死即伤,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社会各界要求严惩高空抛物行为的呼声则越来越高。

为顺应民众的关切,我国现行法律对高空坠物行为,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现行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而且,此类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与即将废止的《侵权责任法》中第八十七条比较,有了重大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在依法严治的同时,还必须采取措施严防,才能彻底根除高空抛物带来的危害。

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民众知晓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以案说法,教育广大业主严格自律,不去做高空抛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另一方面,物业等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比如在楼下安装向上的监控设备,或在人员密集区域的高楼上设置防护网,等等。

其实,现在很多高品质社区的物业配套中,已经把预防高空抛物危害的“高空摄像头”列入必要的设备清单。小区高空抛物监控系统一般可以支持检测烟头大小的物体的坠落轨迹,同时支持物体坠落告警,针对小区被监控楼栋的外立面进行全方位监控。小区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可以对整个小区楼栋的所有楼层外立面进行实时监控及分析,并对高空抛物过程实时监控、图片抓怕、抛物过程录像回溯事件的原过程,从而锁定高空抛物楼层,及时找到肇事人,避免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伤亡。

文章来源:中国物业管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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